根据中共长沙县委、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委、县人民政府、群众团体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2001]46号)和《关于印发<中共长沙县委、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直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2]2号)精神,设置长沙县公安局。
职能职责
根据中共长沙县委、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委、县人民政府、群众团体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2001]46号)和《关于印发<中共长沙县委、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直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2]2号)精神,设置长沙县公安局[1] 。长沙县公安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一、职能调整新增职能:监督管理全县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二、主要职能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⒉及时准确地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为上级提供重要信息,并依据情况研究提出维护稳定和保障安全的对策。⒊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指挥案件的侦查工作,处置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开展禁毒工作。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制止、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⒌管理户政、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长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⒍指导和监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⒎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计算机等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监察工作。⒏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完成长沙市人民政府劳教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⒐监督管理全县保安企业和保安人员。⒑负责预防和及时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⒒依法实施消防监督,协助维护全县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⒓负责收集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情报信息,依法查处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案件,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⒔负责全县公安队伍的建设。⒕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