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宜办文〔2010〕8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10〕6号)精神,设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全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加强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协调和依法处置紧急事态职责。
(四)加强公安机关防范、打击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和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职责。
(五)加强公安工作研究、审计和警务保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公安队伍能力建设的职责。
(七)加强为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职责。
(八)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
(四)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重大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刑事犯罪案件。
(六)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县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全县出入境管理及外国人在县内居留旅行有关管理工作。
(九)负责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职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十)负责到我县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十二)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和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十四)领导全县公安消防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五)拟定公安科技信息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公安科技信息建设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十六)拟定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措施,指导、监督全县各地公安机关警务保障标准、制度的落实。
(十七)组织、指导全县公安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八)指导在我县的铁道、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十九)为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
(二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