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全县公安工作规划、实施方案,部署全县公安工作,并检查、监督各基层派出所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根据全县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预测敌情和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情况,为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县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制定实施对全县公安干警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收集、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信息,负责辖区内对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参与处置危害社会稳定的聚众闹事、骚乱事件和治安案件。
(五)负责公安机关内部的行政诉讼和部分行政复议案件。
(六)负责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七)负责侦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济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安全事故罪。
(八)负责侦办伪证罪、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九)受理、代办全县公民出境证件,对入境的境外人员在全县的居留、旅行依法进行管理。
(十)组织、指挥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一)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群防群治工作,指导治保会等群众组织的建设。
(十二)管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
(十三)管理全县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对来全县的重要内外宾及其他警卫目标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五)依法管理看守所、行政拘留所。依法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查。
(十六)组织指挥武警执行公安任务。
(十七)指导林业公安业务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