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位于怀化市,政府机关,局长胡长春。
1949年10月28日,湖南省临时政府会同区办事处公安局在芷江成立。1950年2月,会同区办事处公安局改为会同专署公安局,11月易名会同专署公安处。同年3月18日,沅陵专署公安处成立。1952年8月撤销会同、沅陵专署公安处,成立芷江专署公安处,12月2日,改称黔阳专署公安处,次年3月由芷江迁至黔阳县安江镇。辖沅陵、辰溪、溆浦、麻阳、晃县、芷江、怀化、黔阳、洪江、会同、靖县、通道、绥宁13个县市公安局。至1965年,公安处设1处7科,即政治处、秘书科、一科、二科、三科、四科、劳改科、消防科。1968年文革开始后,专署公安处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1月,黔阳军分区对黔阳专署公安处、检察院、法院实行军事管制,成立黔阳专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4月成立黔阳地区革委会人民保卫组,与专区军管会合署办公,取代并行使公检法三家职能。1973年5月5日成立黔阳地区革委会公安局取代人保组,军管会被撤销。9月,黔阳地区革委会公安局改称黔阳地区公安局。是年底,共有干警95人。1975年2月,地区公安局迁到怀化。1980年9月,黔阳地区公安局改为黔阳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1981年7月,改称为怀化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1997年,怀化地区公安处更名为怀化市公安局。
全市公安机关的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警卫国家规定 ,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2、 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3、 组织、指导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4、 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流动人口以及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工作。
5、 依法管理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在怀化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或直接查处涉外案件。
6、 指导、监督全市巡警工作,负责怀化市区治安巡逻执勤,打击暴力恐怖活动。
7、 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管理、检测和驾驶员管理工作;指导、参与重大交通事故的查处。领导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
8、 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保卫工作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怀化市民警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工作。
9、 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督工作。10、 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市公安局看守所。
11、 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审批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2、 组织实施对来怀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13、 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4、 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等建设。
15、 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计划、申报、分配、管理工作。
16、 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领导全市武装警察总队担负的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工作。
17、 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指导和管理全市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及公安宣传工作和警官培训处的工作,检查、监督落实情况;负责公安局民警的警衔管理。
18、 制订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19、 森林警察支队列入公安局机构序列,受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市公安局领导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