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公安工作的法律、政策和部署;制定全县公安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实施,领导和指挥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订对策。
(三)负责全县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行动。
(四)负责全县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指挥、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案)件、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组织、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
(六)负责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管、协调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七)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
(八)负责全县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十一)负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负责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到我县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组织实施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和实施全县公安机关指挥系统、刑事、信息通信、网侦等技术建设。
(十四)拟订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措施,规划和实施全县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负责全县警务保障制度的落实工作。
(十五)组织、协调全县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指导武警内卫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建设。
(十七)负责全县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拟订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十八)拟订全县公安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县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县公安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训练、公共关系等工作。
(十九)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的执法和警务活动,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全县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二十)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
(二十一)指导列入双重管理的森林公安工作。
(二十二)承办市公安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