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公安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郎溪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郎发〔2010〕6号),设置郎溪县公安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市)委、省(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部署和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工作。
(二)研究和推进公安工作改革,探索符合我县实际的公安管理体制,负责全县公安队伍的管理、教育、训练和党风廉政建设、警务督察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加强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三)为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和对策。
(四)指导、检查、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五)组织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治安案件的查处;参与组织重大行动,处置突发的治安、灾害事故。
(六)负责禁种、禁贩、禁吸毒品工作和涉毒案件侦查工作;负责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及公民出入境、往来港澳台地区和入境我县的外国人、外籍华人的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八)指导和组织全县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管理全县车辆、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全县交通秩序。
(十)组织实施到我县视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和省(市)委、省(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警卫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警卫任务。
(十一)负责县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森林公安机关的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县公安科技和通信网络工作;主管全县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和监察工作。
(十四)规划公安装备现代化,为全县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后勤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公安局内设机构分为3个综合管理机构、9个执法勤务机构、16个派出机构、2个监管机构、1个行政审批机构。除警务保障室、行政审批科为股级建制外,其他内设机构为副科级建制。
(一)综合管理机构:
1.政工监督室(监察室、督察大队)
负责公安政治工作;负责公安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工作;负责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
2.法制室(信访科)
负责公安法制工作;负责公安信访工作。
3.警务保障室
负责财务装备、警务保障、科技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