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公安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要求,研究拟定我县公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掌控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我县社会治安稳定的情报和动态,制定并落实预防、打击政策。组织指挥处置重大骚乱、重大群体性闹事、非法游行、非法聚集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
三、为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和对策。负责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
四、研究和推进公安工作改革,探索符合我县实际的公安管理体制;负责公安队伍建设和教育训练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安宣传和公安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不断加强公安队伍的现代化建设。
五、组织开展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指挥、协调处置重特大治安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组织实施全县性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六、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组织指挥处置治安事故,侦破治安案件。
七、负责管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公民出入国(境)、往来港澳台地区和入境我县的外国人、外籍华人的居住、旅行工作。
九、依法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治安联防队伍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负责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的管理及安全工作,依法决定和执行刑罚、治安处罚,负责劳动教养和犯罪少年收容教养的申报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县公安科技工作,负责全县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和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我县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的研究和建设,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保障和行动支援。
十三、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
十四、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和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纪违规案件。
十六、负责全县消防工作,领导和管理全县公安消防部队工作,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和其他严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指导武警部队的工作和队伍建设。对全县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和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协助做好消防、武警部队的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十七、指导、协调森林公安机关的工作。
十八、受委托管理警犬基地。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