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委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临发[2002]2号)和《关于印发<临澧县县直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发[2002]3号)精神,设置临澧县公安局(简称县公安局)。[1] 县公安局是主管全县公安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一)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处置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负责对全县经济犯罪案件,涉税案件的侦察打击,维护经济秩序持续健康发展。
(五)及时预防和处置各类恐怖分子,侦破各类恐怖案件。
(六)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工作;依法进行出租车治安管理。
(七)直接管理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在本县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八)指导、监督维护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指导、参与重大交通事故的查处;管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九)指导、监督全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县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对全县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负责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二)检查、监督本局的执法活动。
(十三)组织实施对来我县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四)开展禁毒宣传并对吸毒、贩毒等涉毒案件进行侦察打击。
(十五)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等建设。
(十六)负责全局后勤装备,担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十七)负责指导、监督县消防大队和武警中队的公安业务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十八)指导全县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和管理本局人员的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及公安宣传工作,检查、监督落实情况;负责公安民警的警衔管理;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九)制订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本局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二十)林业等部门的公安派出所,由主管部门和公安局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县公安局领导为主。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