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成立于1978年12月,原名为娄底镇公安局,恢复建市后, 1980年改称娄底市公安局。
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组织部署全区公安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2、收集、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市局和区委、区政府提供信息和决策依据;
3、负责全区公安法制建设、案件审批、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4、组织指挥全区公安侦查工作,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处置治安灾害事故、骚乱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打击、防范暴力恐怖活动和邪教活动;实施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5、组织指挥全区公安机关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治安、户政、居民身份证的有关事务;
6、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7、依法管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8、组织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
9、组织全区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0、分析全区公安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和执行公安队伍建设、民警教育训练和公安宣传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全区公安队伍建设、民警教育训练、表彰奖励和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11、组织实施全区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全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按规定权限对干部实施监督;查处违纪案件;
12、制定全区公安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和标准;组织、管理和分配全区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
13、承办区政府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14、承办市公安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