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公安局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安工作。
2、收集信息,分析、研究、预测敌情和社会治安情况并研究对策。
3、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行动;协调处置重大案件、突发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4、负责依法管理全县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出入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5、管理全县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6、指导和依法监督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经济民警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
7、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8、负责全县看守所、拘留所的监管工作。
9、负责全县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建设以及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
10、负责全县公安科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和公安机要通信工作,规划和实施全县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
11、指导、监督和督察全体民警的执法和警务活动。
12、指导武警内卫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建设。
13、指导和管理森林公安工作。
14、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