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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南宁市公安局

网址:
www.nngaj.gov.cn/index.html
电话
0771-5315876
邮编:
530000
地址:
南湖街道南宁市怡宾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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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安介绍

南宁市公安局是主管本市公安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历史沿革

1949年12月4日,南宁解放。5日成立南宁市临时治安委员会,22日成立南宁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同时撤销临时治安委员会。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政接管组接管国民党南宁警察局及其下属机构,计有:秘书室、行政科、司法科、卫生科、总务科、保安队、消防队、刑警队、清洁队和永宁、 明德、临江、水上、江西5个分局以及兴宁、宁武、上国、中兴、德邻、宣化、维新、江西、水上上段、水上下段10个分驻所,员警609名。

1950年1月29日, 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由省公安厅厅长覃应机兼任局长。内设一科(治安)、二科(侦察)、三科(审讯)、四科(户籍)及总务科、秘书室;下设永宁、明德、临江、水上、江西5个分局及兴宁、宁武、上国、中兴、德邻、宣化、维新、江西8个派出所和北站、亭子、水上上段、水上下段4个检查站。6月13日,调整机构,内设秘书室、一科(治安)、二科(侦察)、三科(保卫)、四科(户籍)和总务科;下设明德、永宁、临江、水上、江西5个分局。分局下设8个派出所,及清洁队。同年11月,清洁队移交市府卫生科。1951年4月撤销明德、临江、永宁、江西分局。1955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改称南宁市公安局。

1958年复设江宁、兴宁、永宁郊区分局。1959年1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合署办公, 称“南宁市人民委员会政法公安联合办公室”。对外仍称公、检、法3个机关,各自保留印鉴,公安建制不变。8月,公、检、法3家分开办公。

1965年,市公安局设有办公室、政治处、政保科、外线科、文保科、经保科、治安科、户籍科、预审科、防空科、技侦科、刑事侦察大队、消防大队、江宁分局、兴宁分局、永宁分局、郊区分局、交通队及民生、和平、解放、宁武、水上、中山、古城、南环、建政、永宁、华强、新阳、衡阳、明秀、长岗()、亭子、心圩、西乡塘、沙井、机场20个派出所。1966年12月, 公安局机关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冲击而陷入半瘫痪状态。

1967年1月23日至25日,“文化大革命”中的群众组织数百人到市公安局“夺权”,局领导干部被揪斗,无法行使职权。 2月20日,广西军区派出代表进驻市公安局“支左”,成立公安工作临时委员会。 3月23日,广西军区派出军管小组,对南宁市公安局实行军事管制,撤销公安工作临时委员会,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宁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小组,代行公安局职能,市公安局及其下属机构均实行军事管制。 1968年2月17日,广西军区撤销南宁市公安局军管小组,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宁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简称“公检法军管会”),军管会主任胡庆辉, 代行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的职能。4月13日,南宁市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有人民保卫组与市公检法军管会合署办公,一套人员、两块牌子。

1970年撤销兴宁、永宁、江宁分局。1973年7月,广西军区撤销对市公安局的军事管制。同年10月5日,撤销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设立市革命委员会公安局。1976年5月26日,复称市公安局。

1983年10月8日,邕宁、武鸣两县划归南宁市管辖,两县公安局于1984年1月正式归市公安局领导。1950年1月至1995年12月, 先后任市公安局局长有:覃应机、侯暮寒、仇凌云、梁正、潘树彬、刘祥、刘起泉、李绪春、陈文生、林超群、安文林、赖林平、文起洁。[1] 郊区、城区公安分局1973年设立郊区公安分局,局址在友爱北路32号,辖向阳、那洪、上尧、亭子、心圩、沙井、 石埠、三塘派出所。

1979年11月,在5个城区设立公安分局,分别为:兴宁区公安分局,局址在北宁街69号,辖兴宁、朝阳、解放、公园派出所;新城区公安分局,局址在纬武路南一里155号,后搬迁至河堤路6号,辖南环、中山、新城、建政派出所;永新区公安分局,局址在壮志路78号, 后搬迁至新阳路214号,辖永新、华强、新阳、边阳派出所;城北区公安分局, 局址在友爱路333号,辖衡阳、五里亭、北湖、西乡塘、唐山派出所;江南区公安分局, 局址在江南路西二里6号,辖江南、水上、机场派出所。各个公安分局均先后设立行秘科、治安科、预审科、户政科、法规科、消防科和刑事侦察大队及巡警大队。县公安局邕宁县公安局 1949年12月26日,邕宁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地址在南宁市南国街原辣丁书院。 1950年1月迁至亭子镇,同年12月迁至蒲庙镇。

1955年改称邕宁县公安局。1984年归属南宁市公安局领导。武鸣县公安局 1949年12月,武鸣县解放,成立武鸣县人民政府公安局。1955年改称武鸣县公安局。1984年归属南宁市公安局领导。

南宁市公安局是主管本市公安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和公安厅的领导下,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一、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保卫工作;

二、掌握全市影响政策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

四、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五、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六、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七、依法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八、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

九、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一、依法负责劳动教养的有关工作;

十二、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建设;

十三、负责市局直管部门的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指导公安分县局的装备、财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四、制定、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局民警的教育、培训以及公安宣传,按权限管理干部和警衔,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查处本市公安队伍的违法违纪案件;

十五、领导本市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