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结合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提出对策措施。
(三)负责对危害国内安全案件的侦察,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反动社团、黑社会组织的侦控和基础调查工作。
(四)负责全区各类刑事案件的侦察、预审和禁毒、缉毒等工作,组织、协调跨地区等重大案件的侦破。
(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六)依法管理全区城乡的社会治安、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口以及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查处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指导大型群众性节庆、商贸、文娱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来本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八)依法管理、指导本区境内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区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九)主管全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管理机动车辆和驾驶员。
(十)负责全区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查处各类涉及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组织实施网络监控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通讯技术建设。
(十二)管理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公安机关的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制定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开展教育训练、公安宣传等工作;管理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十四)负责全区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查处公安队伍内部的违纪案件。
(十五)负责全区消防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按规定权限,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导。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