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在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掌握全县公安工作情况和有关信息,综合分析敌社情,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
(三)维护全县政治稳定,负责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反动社团以及反动邪教的侦控和基础调查工作。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全县应急联动和公安情报信息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反恐怖工作。
(四)负责全县各类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治安案件的侦破和查处工作。
(五)负责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爆物品等工作,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首长、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六)负责公共网络安全监察、侦查及网络犯罪案件,落实科技强警。
(七)组织实施预审工作和看守所、拘留所、拘役所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县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
(九)加强城乡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
(十)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高驾驭社会治安能力,有效遏制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推进平安建设。
(十一)规划、指导全县公安法制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办理工作。
(十二)负责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检查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消防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十四)加强队伍建设,抓好干警的教育、训练、考核、升降奖惩等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外宣传和涉警舆论引导工作。
(十五)制定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监督;组织、指导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查处、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组织、指导全县公安内部审计工作。
(十六)指导、监督林业等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
(十七)做好警务保障工作,加强警用装备建设和管理。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