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位于该县舜陵镇泠江中路221号,是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的一个正局(科)级国家行政机关,其中现有内设机构6个,6个直属大队,所属单位17个(交通警察大队、消防大队、森林公安分局、 监所管理大队、13个派出所)。宁远县公安机关自1949年11月24日成立以来,始称“宁远县人民政府公安局”1955年9月改名为“宁远县公安局”,后又相继更名“宁远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宁远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宁远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至1973年9月恢复名称为“宁远县公安局”并沿用至今。在目前的公安管理中,已明确8种审批事项,即:爆破员作业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废旧金属收购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建筑消防设计防火,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合格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计算机使用人员资格证;已明确17种审核事项,即:在县内典当业开办申请,旅馆业开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组建、撤销经济民警中队,劳动教养,出入境管理护照丢失补发,台湾居民暂住手续,赴港、澳定居,赴港、澳商务,赴澳门探亲,台湾居民回湘定居,华侨回国定居,外国人来华定居,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资格,赴香港探亲,因私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大陆居民因私赴台湾。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公安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拟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和直接承办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工作。
五、依法管理国籍工作;负责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涉外案件的查处。
六、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指导、参与重大交通事故的查处;管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和通信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养所等的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市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养所)、强制戒毒所。
十一、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收容教养审批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永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等建设。
.十五、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的计划、申报、分配、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公安业务经费和专项拨款的分配计划并监督、管理使用情况。
十六、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指导、管理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及公安宣传工作和公安学校的工作,检查、监督落实情况;负责全市公安民警的警衔管理;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七、制订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的重大违纪案件。
十八、直接管理市区包括冷水滩区、凤凰园开发区社会治安和所属分局队伍建设工作。
十九、森林公安分局列入市公安局序列,受主管部门和公安局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公安局领导为主。
二十、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