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公安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领导和指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政策。
(三)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按规定权限协管干部;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公安队伍违纪案件;组织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
(四)组织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侦办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
(五)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六)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管理蓬莱市看守所、蓬莱市拘留所。
(七)负责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的呈报工作。
(九)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实施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和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公安机关装备和经费标准,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负责车辆登记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六)负责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协调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十七)负责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领导全市公安消防部队,按照规定权限管理公安边防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九)领导和管理列入市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烟台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