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区公安保卫工作;
主要职责
二、掌握全区影响政策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六、依法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本区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七、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
八、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依法负责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有关工作;
十一、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二、负责各部门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指导各部门装备、财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三、制定、实施全区公安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局民警的教育、培训以及公安宣传,按权限管理干部和警衔,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查处分局公安队伍的违法违纪案件;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