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草案,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2、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抢险救援工作和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处置工作。3、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处理或直接侦办全省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及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指挥、指导、协调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收集、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制定对策、提供信息。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建设,按管辖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骚乱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组织、协调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依法管理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八、指导全市公安警卫工作,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九、依法管理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十、指导、督促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督促全市收容教养审批工作;指导、督促全市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管理工作;管理市看守所
十一、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拟定全市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规划。
十四、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十五、分析全市公安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公安队伍建设、民警教育训练和公安宣传的规定、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和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干警教育训练和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六、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全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按规定权限对干部实施监督;查处或督办重大违纪案件。
十七、制定全市公安装备、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和标准;组织、管理和分配全市公安装备和经费。
十八、指导市内铁路、林业等专门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