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草案,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主要职责
(二)分析全市公安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全市公安队伍管理、队伍建设、民警教育训练和公安宣传工作;监督检查公安队伍建设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协管县(市、区)公安局领导干部。
(三)调查掌握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和研究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工作对策,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组织、协调全市公安机关防范、控制和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指导和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法制建设,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管辖办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五)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组织指挥重大行动和侦破部分特大案件;组织实施公共复杂场所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并依法处置危害社会安全的重大群体闹事、骚乱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群体性突发事件。
(六)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特种行业等工作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打击车匪路霸,查处重特大交通事故;依法管理机动车辆(含农用运输车)和驾驶员的考试考核工作。
(八)负责城区主要街道、广场和重要场所的治安巡逻工作,依法查处现行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并组织协调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等工作。
(十)组织实施对来绵访问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大活动、重要场所和国防科研产品运输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和全市看守所、拘役所、收容教育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刑事技术及行动技术建设;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督工作。
(十三)依法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及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出入境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全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按规定权限对干部实施监督;查处或督办重大违纪案件。
(十五)指导全市公安指挥中心和通信业务建设;制定全市公安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和标准;组织、管理和分配全市公安装备和被装、经费;做好局机关的警务保障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全市消防部队建设;组织指挥武警内卫部队执行公安任务。
(十七)指导全市林业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禁毒委员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