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挥、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石门县公安局职责: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挥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协助党委政府处置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组织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
五、依法管理国籍;组织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查处涉外案件。
六、组织管理全县消防工作。
七、维护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机动车辆、驾驶员;参与交通事故的查处;管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八、指导、监督对全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对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实施安全监察管理。
十、管理县看守所、治安拘留所,依法承担刑罚的执行和监督、考察工作。
十一、办理收容劳动教养案件,负责收容劳动教养审核呈报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保卫工作。
十三、组织全县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等建设。
十五、负责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的计划、申报、分配、管理工作;组织申报公安业务经费和专项拨款的分配计划并监督、管理使用情况。
十六、统一领导公安武警、消防部队建设;对县武警、公安消防大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指导全县公安队伍建设;管理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及组织开展公安宣传工作;负责公安民警的警衔管理;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八、制订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公安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督促、检查全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的违纪事项。
十九、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县公安局序列,受县林业局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县公安局领导为主。
二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