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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8号)精神,设立四平市公安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本市社会治安情况,部署检查和指导全市公安工作。[1-2]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重要信息,并研究提出对策;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三)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情况,并提出对策;侦查、协调处置经济犯罪案件和各种刑事犯罪案件。
(四)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处置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体性治安案件。
(五)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六)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侦查各种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刑事犯罪案件。
(八)负责看守所、拘留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法制工作、教养审批工作及承办治安、教养案件的复议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十二)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我市视察以及来访的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后勤保障和装备建设。
(十四)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民警的培训、教育及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五)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纪律检查、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督办全市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