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公安工作的计划安排和有关制度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掌握控制危害国内安全和影响我区稳定的情况和动态,分析、预测我区的敌情和社会治安情况,制定预防、打击对策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案件和全区性的集中统一行动。
(四)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各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组织指挥处置重大骚乱,重大群体性闹事、非法游行、非法聚集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和重大治安事件,组织查处重大治安案件。
(五)指导和组织实施出入境管理和来我区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在区内居留、旅行的治安管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区消防工作,组织实施火灾的扑救和其它严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七)组织实施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管理机动车辆及驾驶员。
(八)指导组织全区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管理及其他有关安全防范工作。
(九)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风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监察工作及对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查处工作。
(十)组织依法对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对来我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省领导人以及重要会议安全警卫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区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的研究和建设,为重特大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保障和行动支援,组织全区公安科学技术工作。
(十三)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区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全区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开展日常工作,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制定全区公安机关建设和教育训练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安宣传和公安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七)依据《警务督察条例》组织全区公安机关督察工作。
(十八)管理列入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机构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