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公安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掌握影响全县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县公安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四)负责全县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侦办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案件。
(五)负责全县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全县门(楼)牌号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六)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七)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国籍、外国人永久居留、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事务;按规定承担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县内居留、旅行有关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的申报工作。
(九)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和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公安机关装备和经费标准,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开展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承担县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五)负责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负责来我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