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区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市设公安局,各县(市辖区、旗)设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分)局下设公安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机构职能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四、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
五、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
六、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七、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八、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九、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十、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