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宜办文[2010]1号)和《中共宜都市委、宜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都发[2010]6号)精神,设立宜都市公安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职责划给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加强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协调和依法处置紧急事态职责。
(三)加强公安机关防范、打击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和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职责。
(四)加强公安工作研究、审计和警务保障的职责。
(五)加强指导公安队伍能力建设的职责。
(六)加强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七)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