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提出对策措施;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和公安情报信息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反恐怖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对危害国内安全案件的侦察以及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反动社团、邪教组织、黑社会组织的侦控和基础调查工作。
(四)主管和指导全区各类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侦查等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公安技术侦察工作。
(五)主管并指导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籍、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指挥公安特警队处突防暴工作。
(六)依法管理、指导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以及港澳台居民在余杭住宿、居留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全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内河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九)主管全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负责本区境内国道、省道的交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十)指导全区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区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监控、网络技术侦察和网络犯罪侦查。
(十二)负责看守所、拘留所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对来余杭境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和保卫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禁毒、缉毒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规划全区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行业管理。
(十六)管理全区公安机关经费、装备、被装、基本建设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七)负责全区公安队伍建设和警务督察、纪检监察工作。
(十八)组织、实施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公安内部审计工作。
(十九)指导林业公安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