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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对策,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州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州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负责侦办涉及全州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协调县级公安机关参与此类案件的侦办工作。
三、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四、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依法管理国籍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州内居留、旅游有关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六、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八、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养所的管理工作,承办州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审批工作。
十一、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来黄南视察、考察期间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并指导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三、负责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四、统一领导消防和警卫部队。对武警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五、负责指导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六、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