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绘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行政执法方面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工作;办理市属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和经营机构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颁发有关证照;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组织实施各类市场(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文化市场及其他特殊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
(四)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及其他市场交易违法违章案件,依法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五)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六)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违法合同案件,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调解合同纠纷;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和以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登记工作;监督管理拍卖活动。
(八)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组织查处违法违章广告。
(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假冒商标案件、商标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推荐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审批烟草制品、人用药品商标印制资格;管理辖区内特殊标志,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商标评估机构以及商标民间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管理本系统的财务经费、国有资产、装备、基建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