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条例,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组织管理全区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组织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八)组织开展对注册商标及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申报驰名商标,认定自治区著名商标,查处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
(九)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依法确认广告经营单位主体资格。
(十)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负责领导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