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局办事服务系统:http://www.lngs.gov.cn/ecdomain/framework/lngs/babonciofpdibboeifanklaihlpglcec.jsp,包含了公示平台、内资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外资登记、广告业务、网络市场监管这些事物的办理指南。
辽宁省工商局政务公开:http://www.lngs.gov.cn/ecdomain/framework/lngs/nnonobldaambbboeiijjilnakefpcmmp.jsp
辽宁省工商局全国个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lngs.gov.cn/saicpub/entPublicitySC/entPublicityDC/entPublicity/search/searchlist.jsp
基本信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的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按权限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经费管理工作。
(十四)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保密、财务、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系统政务公开、政务督办、新闻发布等工作。
法制处。
组织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公平交易执法处。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案件;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五、市场规范管理处(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处)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实施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全省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组织查处各类市场及网络商品与服务交易违法违章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管理,组织查处合同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注册管理指导处。
拟订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措施、办法;指导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工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承担全省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的分析和发布工作。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工商系统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无照经营及其他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承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资企业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外资企业基础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公开工作。
商标监督管理处
拟订商标管理的措施、办法;认定、保护省著名商标;负责商品(服务)商标、标志的保护,查处商标侵权和违法案件;负责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负责省著名商标信息收集、研究分析、信息发布;负责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各类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十二、财务审计处
拟订全省工商系统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省工商系统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的管理;负责全省工商系统预算的监督执行;负责全省工商系统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以及罚没物资的管理;负责全省工商系统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审计;负责全省工商系统财务预算和决算审计。
十三、基层教育处
负责全省工商系统基层工商所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工商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全省工商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企业注册局。
负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省工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局承担的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其他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所登记公司的有关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
十五、经济检查局。
承担全省工商系统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工作;承担协调跨省域案件的查处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承担行政执法专项整顿工作;指导全省工商系统经济检查工作。?
十六、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全省工商系统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全省工商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商系统人员队伍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