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隆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2.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本行政辖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本行政辖区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承担监督管理本行政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本行政辖区发生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查处本行政辖区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6.依法查处本行政辖区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辖区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动产抵押物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本行政辖区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本行政辖区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
11.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本行政辖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当地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12.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13.根据授权,管理本行政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劳动人事、机构编制、基本建设、经费、资产、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工作。
14.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主要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机构设置
根据县工商行政管理职责,隆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政务信息、机要、档案、统计、保密、信访、会务、接待、安全、后勤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承担本级机关和系统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以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和系统综合调研工作;负责本系统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
2.法规与行政执法督察股
负责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核审工作。
3.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与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承担监督直销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指导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指导查处本行政辖区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商标侵权、违法广告、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中的大案要案等经济违法行为。
负责本行政辖区商标、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广告登记审批;指导查处商标侵权和虚假广告违法案件以及其他商标广告违法案件;指导广告行业发展及企业商标注册工作。
4.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
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商品流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负责本行政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食品流通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承担本行政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指导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组织本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市场与合同规范管理股
承担规范和维护本行政辖区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管;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经纪人与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活动等工作;指导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6.企业与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
负责本行政辖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监督检查企业登记注册行为;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承担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本行政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行政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组织本系统企业与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工作。
7.人事股
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局机关党群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及考核;负责本系统离退休人员工作。
8.财务股
管理本系统经费、财务、装备、国有资产和局机关财务;负责组织部门经费预算、决算编审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的财务监督管理。
设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本系统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受理监察对象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二)工商行政管理所设置。
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保留城厢、古潭、南圩、那桐、丁当、雁江、小林、都结、布泉、屏山、乔建、敏阳、华侨管理区等13个工商行政管理所,主要负责人配备副科级领导职务。
四、其他事项
(一)设隆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负责本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合同欺诈、商标侵权、违法广告、企业登记违法、无照经营等案件及案情较复杂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承担查处辖区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
(二)设隆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负责本局12315网络申诉平台、电话申诉平台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