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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设置
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政办发[2O12]83号),眉县工商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一)内设机构
机关内设机构5个:
1、办公室(电话:5541473)
负责机关工作计划的拟定和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保密、档案、信访、保卫、接待、政府信息公开和对外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本局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局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检查实施;负责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个人养老、医疗、住房管理工作;负责本局信息化建设;承担统计工作。
2、法规股(电话:5543955)
拟定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负责法制宣传、培训、咨询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同级案件核审、案件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3、市场规范管理股(电话:5542926)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组织指导各类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指导经纪人协会工作。
4、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拟订注册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全县(市、区)注册商标的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5、政治工作股(电话:5543785)
负责本局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评及公务员考核工作;负责工商所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拟定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县局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直属机构
直属机构规格与同级内设机构规格相同,单位性质维持不变。
1、注册分局(电话:5541452)
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对各类外商投资主体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实施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负责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和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等工作,承担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2、经济检查大队(电话:5542865)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相关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负责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3、“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电话:5544315)
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负责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指导系统12315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
(三)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按照经济区域设置8个工商所,副科级建制。
1、城区工商所管辖首善镇地区(电话:5541053);
2、齐镇工商所管辖齐镇地区(电话:5677507);
3、常兴工商所管辖常兴镇地区(电话:5633362);
4、槐芽工商所管辖槐芽镇地区和汤峪镇小法仪地区(电话:5622041);
5、横渠工商所管辖横渠镇地区(电话:5755401);
6、汤峪工商所管辖汤峪镇地区(不含小法仪地区)(电话:5711032);
7、金渠工商所管辖金渠镇地区(电话:5699049);
8、营头工商所管辖营头镇地区(电话:5790008)
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政办发[2O12]83号),眉县工商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相关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七)负责依法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
(十一)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十三)承办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