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1]
(二)、依法组织管理本市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本市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本市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本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登记注册。
(六)、依法组织监督本市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本市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本市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依法组织管理本市商标工作,组织查处商标违法行为。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
(十一)、领导本市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务基建、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有关工作。
(十二)、指导挂靠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