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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四)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1]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职责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及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工商系统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财务经费、内部审计监督、基本建设和资产设施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财务、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负责工商系统人事管理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工商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负责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指导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负责工商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培训和普法工作;承担依法行政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工商系统经费管理;拟订工商系统财务制度,指导、监督工商系统财务工作;组织工商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监督工商系统相关票据统一发放、管理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工商系统国有资产;负责工商系统和直(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承担工商系统事业发展及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工商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者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及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七)市场规范管理处。
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1]
(八)登记注册与外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拟订企业(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核发自治区工商局直接登记管理的企业(含外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依法核定企业(含外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名称;组织发布企业法人公告;指导全区工商系统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
(九)企业监督管理处。
负责在自治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含外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验照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验照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负责全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拟订企业(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在自治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个人合伙、自然人投资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企业(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经营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查处企业(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违反登记管理注册有关法律、法规的案件;指导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个体私营企业管理工作。
(十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有关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监督管理商标、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查处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商标的注册、认定、评选、保护等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承担全区著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工商系统和所(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7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领导介绍
党组书记、局长马汉文:主持全面工作并主管人教处、计财处;
党组成员、副局长武晓平:协助局长分管登记与外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企业监督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和12315指挥中心;
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峰: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公平交易局和商广处;
党组成员、副局长杨京:协助局长分管法制处、市场处和机关服务中心;
党组成员、副局长兰德政:协助局长分管消保处、培训中心和信息中心。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军:负责纪检组、监察室工作,协助局长分管机关党委、工会和青年、妇女工作。
队伍建设
为了切实保障群众评议活动取得实效,银川市工商局围绕转变工作作风这个中心,以查找问题、整改提高、健全制度为重点,扎实开展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县(市)、分局局长和市局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形成了党组统一领导、上下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有效工作机制。
二是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要求全市工商系统从勤政履职、作风建设、政务公开、服务群众和反腐倡廉等五个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查找出存在的问题,深挖问题存在的根源,及时将政风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主动征求社会意见。在“学党章、守纪律”主题教育活动自查自纠基础上,对照评议内容,通过召开座谈会、开通电子信箱和公共微博、设立意见箱等方式,查找问题、征求意见,及时将问题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逐条梳理,制定整改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积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途径,加大向宁夏廉政网、宁夏政风行风在线网投稿力度,向社会大力宣传工商部门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扶持就业再就业、抓窗口服务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等方面取得的成绩,让广大群众了解工商、信任工商、宣传工商、支持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