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式、行政和法律、法规,领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行工作。
(二)组织管理全市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等登记事项,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依法对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五)组织实施本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负责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登记注册。
(六)组织管理全市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组织实施全市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八)组织管理全市商标工作;组织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单位、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
(九)组织管理全市广告资格的审批、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章广告行为。
(十)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为主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对本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领导业务工作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基建、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监督等有关工作。
(十二)指导挂靠的协会、学会、消费者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承办省局和中共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