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二)依法组织管理本市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三)依法组织监督本市市场部分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四)依法组织监督本市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相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五)依法对本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登记注册。(六)依法组织监管本市经纪人、经纪机构。(七)依法组织实施本市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八)依法对本市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九)依法组织管理本市商标工作,组织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十一)领导本市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和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务基建、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有关工作。(十二)指导挂靠的协会、学会、消费者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十三)承办省局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