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国家税务局是主管本地区国家税收工作的行政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机构级别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级别一致,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二) 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 根据经济税源和省、市国家税务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四) 负责本地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五) 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六) 负责本地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七) 负责本系统税收会计、统计工作。(八) 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九) 负责本系统人事管理工作。(十) 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十一) 负责本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十二) 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十三) 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十四) 承办市国家税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