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名称:太平洋慧旅游-任性游;
2、保险费:任性游计划A:5元;任性游计划B:10元;任性游计划C:20元;
3、限购份数:同一被保险人最多购买1份本保险,多购的部分无效;
3、承保年龄:1-80周岁;
4、身故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5、保险有效期:1天;
6、保障内容:
①意外身故/伤残:任性游计划A:10万元;任性游计划B:20万元;任性游计划C:30万元;
②意外及急性病医疗:任性游计划A:1万元;任性游计划B:2万元;任性游计划C:3万元;
③意外住院津贴:50元/天,30天为限;
④急性病身故:1万元;
7、保障内容定义:
①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②意外及急性病医疗: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在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五日内(含)(或保单约定的日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门诊90日内(含)、住院一百八十日内(含)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0免赔,100%赔付)
③意外住院津贴: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按保险单约定的日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50元/天,30天为限)。
④急性病身故: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之日起三十日(或约定的时间)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任性游计划投保须知:
1. 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产品条款 费率表 保险金赔付比例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2. 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产品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 产品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3. 本产品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无锡、常州、浙江、温州、宁波、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青岛、苏州、河南、湖北、湖南、广东、东莞、深圳、海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西藏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
4. 所有的保险责任及条款均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正式保险合同之相应条款为准。
5. 本产品承保年龄为1-80周岁(含1、80周岁),61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意外身故、残疾保障”、“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障”、“急性病身故保障”、“自驾车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6. 在同一保险期间,每位被保险人投保同一产品(包括同一产品的同一计划或不同计划)限投保一份,如果投保了多份同一计划,以最先投保之保单为有效,其余部分视为无效,保险费将无息退还;如果投保了多份不同计划,以意外伤害保额最高之保单为有效,其余部分视为无效,保险费将无息退还。
7. 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10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上述规定,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8. 本产品承保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9. 本产品不承保高风险运动,扩展承保入境游, 入境者回境外治疗的不在此范围内。
10.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外籍人士购买本产品需满足投保规则即可;不承保回原国籍。
11. 本产品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在境内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止。
12. 本产品支持当天投保生效(当天投保最晚不超过18:00),投保支付成功2小时后生效,保险期限截止当日24时。
13. 本产品不承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如江河漂流)、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溯溪等高风险运动。可承保旅行期间的休闲旅游、骑马运动、业余跑步、远足徒步、登山运动(海拔高度4500米以下)、定向运动、拓展活动、场地趣味活动、自行车运动、山地自行车越野、场地/越野轮滑、自驾车旅行、游泳等低风险运动(前述仅限体验式活动,不包含专业性质的训练或运动)。
14. 本产品可扩展承保市内旅行。
15. 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一经生成不办理任何形式的变更、注销、退保。
16.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日赔偿限额50元,累计不超过30天。
17. 被保险人故意做出的危险性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危险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听从导游、领队、教练或现场安全人员的要求及劝阻;违反景区或当地的警示/禁令标示;违规进入国家或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的线路或地区等。
18. 本保单项下医疗保障中医疗费用拓展必要且合理的自费药和自费诊疗项目,限额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