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往返票办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含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军事院校和中学小学在校就读,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军事院校在校学生凭注明乘车区间、加盖学校公章、贴有火车票电子优惠卡(以下称优惠卡)的学生证,中小学生凭学生证及学校书面证明每年可购买四次家庭居住地到学校的往返火车硬座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简称学生票或学生往返票);动车组列车只售二等座车学生票,学生票为全价票的75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购买一次学生票。
第三条 学生票乘车时间限定为每年的暑假6月1日至9月30日、寒假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四条 学生往返票按近径路发售,返程票票面注明“学返”字样。学生同时购买往、返程票时由学校所在地车站对优惠卡次数进行两次核减;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第五条 学生往返票每年暑假和寒假集中办理两次,铁路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学校共同配合,于每年的5月20日及11月10日前完成客流调查工作。
第六条 学生往返票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车站组织各学校集中办理,剩余车票车站设专口发售。
1. 暑假
学生往返票集中办理时间为:6月25日至7月5日;学生在学校所在地车站自行购买返程车票(返校)时间为:7月6日至7月30日。
集中办理期限(乘车日期):学生往程票为:7月1日至7月20日、学生返程票为:8月20日至9月10日。
2. 寒假
学生往返票集中办理时间原则为:放假前20至10天;学生在学校所在地车站自行购买返程车票(返校)时间为:放假前9 天至放假后5 天。学生往返票办理的具体办理时间和车站,由铁道部与教育部在每年10 月学生运输工作协调会后公布。
第七条 办理学生往返票的车次,由铁路局在集中办理学生票前向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公布。学生在学校所在地购买返程票的乘车站原则上为列车的始发站。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各学校做好学生运输工作,通过错开学校放假时间、错开铁路客流高峰期,保证学生均衡运输。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基础信息资料库,并于每年11月前根据招生情况予以更新,向铁路局提供学生客流基础资料(格式见附件1),为铁路局预测学生客流流向、流量,合理安排运力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学校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学生票办理工作,与车站建立联系制度,集中提交学生往返乘车计划(格式见附件2、3),协助车站办理本校学生购票工作。
第十一条 办理学生票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第十二条 集中办理的学生票原则上不办理退票,特殊情况需退票时,由学校集中办理。
第十三条 客票代售点原则上不得办理学生返程票。
第十四条 各铁路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学生返程票操作规程,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铁道部办公厅2007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