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两名火车站倒票“黄牛”被判刑
2月28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倒卖车票案,案件当庭宣判,两名倒卖车票的男子均被判处罚金刑——两人分别被单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保定男子朱某退休后从事为他人代购车票的业务,2011年1月初的春运前夕,朱某在为他人代购火车票时,在以每张硬座加价20元、每张卧铺加价40元的价格,收取华北电力大学学生的订票款和订票详单后,与同伴无业人员张某商定订票事宜,同时将购票款等交给张某,由张某在北京西站购买火车票。
张某买到票后,按照每张硬座加价8元,每张卧铺加价20元的价格给了朱某。扣除购票的实际金额,剩余的部分成为二人的非法获利。
2011年1月12日,石家庄铁路公安处保定车站派出所民警从朱某的住处出查获了尚未被订票人取走的火车票58张(其中硬座17张、卧铺41张),查明已被订票人取走的火车票2张(其中硬座1张、卧铺1张)。上述车票,票面价额共计人民币12941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提请法院依照《刑法》第227条第2款的“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规定,依法予以判处。
昨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在大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朱某和张某的认罪态度很好。
据法官介绍,我国《刑法》对倒卖车票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时才予以惩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即“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行为才属于刑法惩罚的对象。而案件中,朱某、张某加价倒卖的火车票的票面价额达到了12941元。
由于案情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朱某、张某犯倒卖车票罪,分别单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保定男子朱某退休后从事为他人代购车票的业务,2011年1月初的春运前夕,朱某在为他人代购火车票时,在以每张硬座加价20元、每张卧铺加价40元的价格,收取华北电力大学学生的订票款和订票详单后,与同伴无业人员张某商定订票事宜,同时将购票款等交给张某,由张某在北京西站购买火车票。
张某买到票后,按照每张硬座加价8元,每张卧铺加价20元的价格给了朱某。扣除购票的实际金额,剩余的部分成为二人的非法获利。
2011年1月12日,石家庄铁路公安处保定车站派出所民警从朱某的住处出查获了尚未被订票人取走的火车票58张(其中硬座17张、卧铺41张),查明已被订票人取走的火车票2张(其中硬座1张、卧铺1张)。上述车票,票面价额共计人民币12941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提请法院依照《刑法》第227条第2款的“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规定,依法予以判处。
昨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在大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朱某和张某的认罪态度很好。
据法官介绍,我国《刑法》对倒卖车票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时才予以惩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即“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行为才属于刑法惩罚的对象。而案件中,朱某、张某加价倒卖的火车票的票面价额达到了12941元。
由于案情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朱某、张某犯倒卖车票罪,分别单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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